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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全文强制防水通用规范引领行业技术发展【防水通用规范专题报道之一】

10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22年第147号公告,批准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标准编号:GB 550302022)自202341日起实施,《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10个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的55条(款)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GB 55030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完全执行,一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该规范不一致的,都必须以该规范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因此,该规范的颁布实施,是国内建筑防水技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对行业的发展持续产生影响。为帮助大家全面、准确地理解该规范,《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特开设“防水通用规范专题报道”栏目,邀请规范参编专家对该规范编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规范对防水等级、各类防水材料以及各类防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等内容作一介绍,并探讨规范实施后对防水工程设防理念与材料应用要求的影响。

20221024日,住建部正式公告发布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标准编号:GB 55030—2022)(以下简称防水通用规范)。至此,这本编制历时近6年,引起国内防水行业普遍关注的标准正式落地。作为一名技术人员,笔者有幸全程参与编制工作,藉此机会就防水通用规范编制的背景、过程、基本技术架构及一些重要的概念,做简单的梳理和总结,并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不当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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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背景

2015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发布,标志着国家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正式启动。《通知》指出当前国内标准化工作主要存在标准缺失老化滞后、交叉重复矛盾、体系不够合理、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等四大主要问题,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强制性国标和推荐性国标、行标、地标)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的标准化改革总体目标。

为落实国务院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2016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明确提出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标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全面提升标准水平等工程建设标准领域改革七大目标。在此背景下,建筑与市政工程领域相关强制性标准预研、编制被提上日程。

渗漏水问题一直是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之一,长期困扰着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和发展理念,制定有关建筑防水的全文强制规范,筑牢技术和市场底线,大幅提高防水工程质量,成为各方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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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过程

2.1   准备

20171月,《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商请提供提高标准专项工作方案的函》(建标实函【201717号)下发,选取装配式建筑、建筑门窗、防水、装饰装修、可再生能源应用等5个专业为试点,开展有关标准提高专项调研工作。其中,建筑防水专业由山西省住建厅和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牵头,汇集国内主要科研、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就提高标准关键技术指标、定额、完善保证保险市场运行机制等方面展开调研、分析,最终形成了一份涵盖国内外防水技术现状、标准、招投标、定额、造价、保险、防水工职业化等全技术和市场要素的研究报告。

同年4—7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指导监督重点研究工作计划的通知》(建办标函[2017]72号)要求,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现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编制《建筑防水标准关键指标技术发展报告》。报告总结了国内建筑防水标准现状,以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出了屋面、地下、外墙、室内等不同部位防水工程的设计、材料、施工、质量验收关键技术指标提升的方案。

2.2   研编

防水标准研编工作于201711月启动,并于20184月获得住建部标准定额司研编立项(建标标函[2018]80号),牵头单位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防水标准立项研编时的名称为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研编阶段重点就标准的技术原则、适用范围、架构、主要内容等方面展开调研、讨论,形成了预研报告及标准草稿,并于201810月底顺利通过课题验收,当年底前完成成果上报。

2.3   编制

20191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正式获准立项编制,并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牵头有关单位共同编写。

编制过程中,有关单位及主笔专家先后开展了国内外防水技术现状、防水材料耐久性、工程防水设计与施工、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工程防水类别、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等专项课题研究,以及大量的验证试验、专题讨论、条文撰写、修改等工作,并与有关各方积极协调、沟通与解释。其间,先后于20192月、9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2021628日标准通过审查,并修改为现在的标准名称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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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技术架构

如前所述,保证和提高防水工程质量是防水通用规范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必须抓住某些关键技术指标。纵观已经发布的全文强制工程建设标准,在涉及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民用建筑等通用规范,以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综合管廊、住宅等项目规范中,都将设计工作年限列为标准的核心技术指标。

防水通用规范也首次提出了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的概念,并以此统领勘察、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五大通用规范基本技术要求,如图1所示。即在工程类型确定后,通过前期勘察(确定使用环境和防水类别),提出工程防水等级,进而进行设防措施、设防道数、防水材料选择等设计工作,通过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最后按工程防水类别(工程防水功能重要性)进行质量验收,并注重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以满足工程防水设计使用年限这一核心指标要求。

1   防水通用规范基本技术架构

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是指工程的防水系统在不需要进行大修的条件下,可按预定目的、性能、要求正常使用的时间。其中,防水系统不能简单理解为防水材料,防水材料要发挥预期的防水功能,需要经过专项设计、精心施工和必要的维护保养。同时,因为是预期的时间,因此必须考虑设计、施工和运维各阶段各种措施可靠度的内在要求。在规范提出的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显著高于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防水设计使用年限,而防水材料技术尚未提升到位的条件下,势必需要全面提高工程防水设计的精细度,设防措施的可靠度,施工、验收及运维的保证度。

材料工程要求虽然是规范中的一章,但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其更多是为了满足防水工程对耐久性、可靠性的需要,从应用角度提出的性能要求,故图1中未将其列入技术架构主线,而作为设计”“施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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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4.1   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

防水通用规范实施之际,如何理解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与防水工程5年保修期的关系,值得认真思考。虽然两者都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但被强制的法律主体及责任有所不同。法律规定由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履行防水工程保修义务,而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的实现涉及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及诸多法律主体,违反条文规定,对不同主体的处罚措施也不尽相同。因此,不应该将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视为防水工程保修期的延长;两者在技术和法律层面各有侧重,仍将长期共存。

同时,也不应将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与防水材料耐久年限划等号。材料耐久年限是指在标准化人工加速老化试验结果基础上,结合工程实践,由认证机构出具的在一定使用环境条件下,材料保持其功能完整性的年限。可见,防水材料的耐久年限是材料耐久性的直观体现,与工程使用环境及施工、养护密切相关,能否满足工程需要,还会受到设计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规定,所能采取的措施就是在保证混凝土结构自防水功能的同时,因地制宜设置外设防水层,通过提高后者的设防道数、防水层厚度及材料耐久性,满足规范要求。应该看到,在当下市场环境下防水材料耐久性的提升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提升防水系统可靠性的措施应当包括增加设防道数、防水层厚度及提高防水材料耐久性。

4.2   工程防水类别

工程防水类别是指在考虑渗漏水对使用者生命健康、建(构)筑物结构、内部设备及物资、建(构)筑物正常使用功能破坏可能造成损失,及渗漏治理成本等各种风险因素后,依据渗漏水对工程的危害程度进行的定性分类,即按工程防水功能重要性的分类,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工程的防水功能重要性最高,乙类居中,丙类最低。

防水通用规范第2.0.3条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各自包含的工程类型分别规定了三类的适用范围。其中,有人员活动的民用建筑地下室这类建筑地下工程被归为甲类,即地下车库这类当下通常按二级防水设防(允许一定量的渗漏水)的工程,其防水功能重要性得到显著提升。建筑室内工程全部归为甲类,即均不允许发生渗漏水,也体现了对这类工程防水重要性认识的提升。

4.3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是指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典型环境条件划分,一般分为三类。这块内容是本规范的创新之一。不同类型工程面临的关键环境因素不同,比如地下工程主要考虑地下水水压、腐蚀性介质种类及浓度,屋面和外墙工程主要考虑当地年降水量、风压,桥梁重点考虑环境腐蚀性介质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通过使用环境类别划分,提高防水设计的针对性,体现因地制宜

规范采用抗浮设防水位标高与地下结构基础板底标高高差为明挖法地下工程使用环境类别划分依据,在兼顾防水设计需求的同时关联工程抗浮安全。抗浮设防水位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防标准时可能遭遇的地下水最高水位,或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防标准最不利工况组合时地下结构底板底面上可能受到的最大浮力按静态折算的地下水水位。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等暗挖法地下工程的使用环境类别则不宜按本规范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和世界上通行的气候区干湿程度划分方法,干、湿气候分区以400 mm年降水量为分界线,年降水量1 300 mm为湿润和高湿区分界线。本规范以年降水量1 300 mm400 mm为界,将建筑屋面、外墙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分为三类:类(年降水量P≥1 300 mm)、类(400 mm≤年降水量P1 300 mm)、类(年降水量P400 mm),分别代表高湿气候环境、湿润和半湿润气候环境、干燥气候环境。

屋面、外墙相关标准还宜结合工程需要,在下级标准中细化风荷载的影响。

因篇幅所限,其他类型工程使用环境类别划分的依据在此不一一赘述。

4.4   工程防水等级

工程防水等级指不同类别工程在不同的防水使用环境下,为实现预期防水功能所应采取的防水措施设防强度。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类别和工程使用环境类别综合得出,并分为三级;一级设防强度最高,防水措施保证度也最高,渗漏风险最低,随等级降低设防强度递减,渗漏风险增大。一般来说,设防强度与设防道数、防水层厚度、材料的耐久性正相关,但并不是越多、越厚越好,工程实践中还需考虑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防水通用规范第2.0.6条规定了不同类别工程在不同使用环境类别下,所应具有的最低防水等级,如表1所示。

1   工程防水等级

可见,防水通用规范对防水等级的规定不同于以往对防水等级的惯性理解。传统上,防水等级与防水使用年限、工程的重要性、设防道数或防水层厚度几乎一一对应,但由于引入了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这个变量,即使同一类别工程,在不同环境类别下,其防水等级可能完全不同。

由于不同类型工程的防水类别和使用环境类别可能不完全都是三类,表1在不同类型工程下可能呈现不同形式,比如明挖法地下工程为2×3的表格,室内工程则为3×1的表格,而屋面工程则是3×3的表格。

对于矿山法、盾构法、沉管法、顶管法和箱涵顶进法等暗挖法地下工程来说,防水等级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工程防水类别(防水功能重要性、使用要求)、工程地质条件(围岩、地下水环境及内外水压等)和施工条件等因素,与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等级的确定原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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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业技术发展影响探讨

5.1   确立建筑防水的学科地位

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防水通用规范的发布,明确了防水对保证建(构)筑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重要性,提出了涵盖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的系统解决方案,明晰了建筑防水的学科专业属性,加强了与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等专业的横向联系,是国内建筑防水技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对行业的发展持续产生影响。

5.2   推动技术理念变革

长期以来,国内建筑防水产业中,材料制造与销售居于主导地位,谈论防水问题多着眼于防水材料,普遍缺乏从施工、服役环境、工作年限、结构与地基基础特点、节能要求等角度综合看待问题的思维方式。防水通用规范以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为抓手,必将有助于拓宽看待技术问题的视野,要求从业者从解决工程防水问题的角度出发,全面审视防水材料的研发生产、设计方案的可靠可行、现场施工的过程控制及验收、运维的方方面面。尽早打破(一种)材料打天下的思维惯势,自觉践行可靠”“耐久的技术理念,在当下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5.3   以可靠耐久理念引领发展

提高防水系统的可靠性和耐久性,体现在防水通用规范的各个章节。基本规定提出的工程使用环境类别保证了方案的环境适应性;材料工程要求明确提出了防水混凝土的密实性、抗裂性和耐久性要求,显著提高了防水材料耐水性、耐热性及耐候性(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要求,增加了卷材接缝剥离强度及不透水性要求,规定了防水层最小厚度;设计以防水等级为纽带,多道设防强化方案的可靠性;施工划定现场作业必须遵守的底线;验收加强对过程质量控制要求;运维突出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防水通用规范,必然要求以可靠”“耐久理念全方位引领技术发展。

展望

当前,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已成为建设领域实施“3060”双碳战略的重要抓手。防水通用规范的发布与实施,将有力保证双碳战略的落地,并切实带动建筑防水行业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也应看到,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行业而言是新生事物,不足之处在所难免,需要下级标准对规范相关原则进行细化和落实;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需要收集整理,不断完善。

(来源: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来源:深圳防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