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第一七七号公告,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信用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依法推进信用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渡过难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疫情防控相关信用信息归集
(一)做好良好行为信息的归集。在疫情防控期间,下列行为认定为良好行为,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1.参加赴湖北等疫区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的;
2.参加我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3.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4.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
5.为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或资金的;
6.采取减免租户租金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
7.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8.为生活物资保供和市场秩序稳定作出重要贡献的;
9.其他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保障的。
(二)加强违法失信信息的归集。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开展的调查、检验、 隔离等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编造、泄露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的,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疗器械、医用 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干扰医疗机构工作,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4.非法经营活禽或野生动物、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 场秩序,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5.违反政府或者政府授权单位与主体在疫情防控和复产复 工管理中的承诺内容,尚未涉及违法犯罪,但对疫情防控产生了较大风险,增加了疫情防控的难度和成本或者直接导致相关疫病 发生的。
(三)明确信源单位和报送方式。良好行为以区级以上政府
相关部门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正式文件为依据,由相关表彰奖励作 出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报送。违法失信行为涉及行政处罚 的,由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单位负责提供报送;涉及追究刑事责任 的,由市中级法院负责提供报送。违反承诺的,由承诺管理单位 或授权部门负责提供报送。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信用中心及时新增发布《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加强信用信息标准化规范化记录整合,明确上述良好行为信息、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数据项、数据格式、数据源、公开属性和披露期限等, 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报送,及时准确归集,依法依规公示、共享,并按规定上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良好行为信息和违法失信行
为信息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公共信用中心、各信息提供单位要依法依规采集和归集疫情防控相关信用信息, 不得采集和归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隐私信息、企业商业秘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格限定信息用途,规范信息披露处理。
二、加强疫情防控相关信用信息的使用
(五)及时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在深圳信用网开设“关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专栏,及时发布国家、省和深圳市相关部门披露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和动态;加强对典型案例宣传,公布诚信良好、失信违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大力弘扬正能量、曝光假黑恶,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支持配合,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群防群治、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凝聚全社会参与抗击疫情的强大力量。
(六)完善公共信用查询服务。公共信用管理部门将良好行为、违法失信行为信用信息归集并记录到相关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同时完善网上查询、下载和打印已嵌套印章的公共信用报告功能,依法共享和使用。
(七)积极发挥信用激励作用。对疫情防控期间有良好行为的信用主体,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在行政管理、金融服务、招投标等活动中给予信用加分、优惠优待等政策支持。各区、 各部门在出台复工复产扶持政策时,应增加信用激励措施,对有良好行为的信用主体给予一定倾斜。
(八)从严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上述情形的违法失信行为,按照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予以公示。符合“ 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及时列入黑名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取消各类评优评选、择优扶持、奖励和激励措施。
(九)完善信用承诺应用机制。在行政许可事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环节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信用主体提供容缺受理、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减少核查等惠民便企措施。对违反信用承诺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将其失信行为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三、加大疫情防控相关信用服务的扶持
(十)实施审慎包容管理。对因疫情原因造成的违规行为, 相关单位和部门可适当延长期限,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协商,为主体履行约定提供帮助;妥善处理因疫情原因造成的企业年报逾 期、通过地址无法联系等行政管理事项,给予一定的宽容期限, 允许市场主体延迟履行义务,不作为失信记录。
(十一)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加强信用修复在线互动,指导企业通过互联网、快递等方式实现“网上办”“零见面”;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和因疫情等客观原因导致失信行为的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应依法依规从快从简办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不设最短公示期限,失信主体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即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十二)推动“信用+”资金资助。各资金资助主管部门应 积极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有良好行为的主体争取最大限度的政府资金资助,发挥好政府资金的使用效应。市公共信用中心应加大资金资助情况数据归集力度,进一步丰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加快现有信用核查流程,提高信用核查效率。
(十三)推动“信用+”融资扶持。大力推广“信易贷”、“深信贷”项目,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鼓励并推动金融机构基于公共信用信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切实帮助企业纾缓暂时的困难。
各区、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信用措施,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有效发挥信用体系建设作用。在执行工作中遇到或产生问题,请及时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联系。
专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信用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0 年 2 月 26 日
(联系人:马辉军;联系电话:83070485)